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单位).doc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二、申请办理范围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场所。
三、申办条件
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浙江省〈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申办所需材料
一般生产、经营场所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内部布局平面图;
3、直接接触动物及产品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4、隔离、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清单;
5、动物防疫及消毒制度;
6、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和胚胎等生产场所、屠宰场、动物诊疗、寄养等场
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须提供动物防疫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无营业执照的须提供工商户字号呈报表及名称(字号)核准证明。
8、个体的提供业主1寸半身照片3张;
特殊场所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畜禽养殖场(包括犬类)不得位于畜禽禁养区范围内,并提供由乡镇(街道)出具的非畜禽禁养区证明。
城区犬类饲养场、销售场所不得位于犬类重点限养区范围内,并提供由市犬类主管部门(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准养(销)证明。
异地引种单位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供体健康证明。
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真实有效。个人申请的必须有本人签字或签章,单位申请的要加盖公章,提交的复印件要加盖公章或签名确认。
五、证书样式、有效期及延长、变更、补办及注销事项
证书样式:
法人、其他组织发放单位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大证);公民发放个体的动物
防疫合格证(小证)。
有效期:一年。
延长:被许可人需要延长证书有效期的,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申请延长,提交延长申请书、年度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在有效期内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动物防疫合格证正、副本,本站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每次延长有效期一年,延长两次后不再进行延长,证书到期后需重新提出办证申请。期满30日前未提出申请延长的,证书到期后予以注销,需要办证的应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变更: 变更申请发证时有关项目的, 应提交变更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变更单位业主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动物防疫合格证正、副本;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的,按重新申请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交回原动物防疫合格证正、副本)。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补发: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需补发的,应提交补发申请书、登报申明作废报纸的原件或复印件,办理补发手续。
注销: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申请延长或申请延长未予批准的,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证书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六、办理程序
申请——初审——受理——现场审核——复审——审批——告知——发证。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自2007年6月29日起,我市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县(市)范围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杭州市区范围内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直接派驻检疫的畜禽屠宰场,城区范围内直接从市境外调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一级批发、加工、仓储单位,市农业局直属畜禽养殖场,城区范围内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等四类动物防疫重点场所向杭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各区、县(市)申请办证受理点:详见关于公布我市《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点的公告。
市区四类动物防疫重点场所申请办证受理点: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一楼办证大厅(杭州市杭海路434-2号),网址:
WWW.hzav.com。联系人:汪言言、戴慧;联系电话及传真:86041000;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6:30办理。
八、决定、送达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站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动物防疫合格证》。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监督投诉
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 411室,电话:86781395
杭州市农业局农业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9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