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综合
政策法规检索
浙江省农业行政许可决定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05-04-13
 第一条 为便于公众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了解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农业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的公开及公众查阅工作。
    第四条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公开方式,可以采用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布、通过农业信息网或者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公开。
    第六条 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或姓名、许可事项、有效区域、有效期限、批准日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开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公众有权查阅、复制或摘录。
    第八条 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对公众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登记。记录内容包括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地点、查阅内容及是否复制或摘录,记录材料应归档保存。
    第九条 农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保障公众的查阅权,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或者阻挠公众行使查阅权。
    第十条 农业行政许可实行统计制度。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每月上旬,把上个月的行政许可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送同级农业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